本文目录导读:

  1. 法院审理:歪心邪念,终陷“自食其果”
  2. 法官说法:“天上不会掉馅饼”
  3. 法条链接
  4. 如何防范汽车贷款诈骗

在喀什地区,汽车贷款已成为许多消费者购车的首选方式,随着汽车贷款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块“肥肉”,利用贷款购车的复杂流程和消费者的信任心理,设下重重陷阱,骗取钱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汽车贷款诈骗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案例回顾:陷入诈骗陷阱,结果“车财两空”

王某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便计划通过诱骗他人贷款购车,然后将车转卖,所得车款拿出少部分“好处费”给贷款人,剩下据为己有,贷款由贷款人自己偿还,王某联系了同样从事汽车销售的李某,两人以“贷款买车放在租赁公司挣钱”等虚假理由和给“好处费”为诱饵寻找贷款人,并承诺只需借用贷款人名义贷款,不用贷款人实际还款,李某在劳务市场找到信用记录空白且愿意参与的贷款人后,三人一同前往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为取得贷款人的信任,王某支付了较低的首付款,以贷款人的名义办理购车贷款,并以需要异地落户为由,欺骗汽车销售公司提供部分车辆手续,贷款人深信自己无需支付首付、无需还贷款,还能获得“好处费”,王某和李某提车后,立即诱骗贷款人签订了所谓的“安全协议”,实际上是贷款人与案外人(即买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贷到了款,拿到了车,王某将车辆运到其他地方低价转卖,非法获利据为己有,而贷款人则被骗,损失了车辆和贷款。

二、法院审理:歪心邪念,终陷“自食其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隐瞒事实真相,诱骗他人以低首付形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车辆,后从他人手中骗取车辆进行转卖,使他人遭受50余万元的巨额贷款损失,王某、李某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警惕喀什汽车贷款诈骗陷阱,守护财产安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人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熟知贷款买车的流程、条件和要求,两人在套车过程中互相配合,以借名贷款买车有“好处费”、不用还贷款为由,诱骗本没有购车意愿和购车能力的被害人贷款买车,目的是为了促成贷款买车后转卖获利,二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天上不会掉馅饼”

日常生活中,借名贷款、借名交易等情况时有发生,许多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贪图好处费的心理,以所谓的合法合同为外衣,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诈骗手段千千万,守好钱袋是关键;天上不会掉馅饼,努力奋斗最重要;他人承诺勿轻信,背上贷款无小事;擦亮眼睛辨真假,莫贪便宜吃大亏;万一被骗别慌张,立即报警挽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如何防范汽车贷款诈骗

1、提高警惕性:对于任何涉及贷款的事项,都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和诱惑。

2、了解贷款流程:在申请汽车贷款前,要详细了解贷款的流程和条件,确保自己符合贷款要求,避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3、核实信息真实性:在签订贷款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贷款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度来判断。

4、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5、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如果发现有人以汽车贷款为名进行诈骗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汽车贷款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汽车贷款诈骗的发生,也要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防骗知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