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1. 总则
  2.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3. 借款人
  4. 贷款人
  5. 贷款管理
  6. 法律责任
  7. 附则

一、总则

《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

二、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1、贷款种类

-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

- 按贷款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发放的贷款;特定贷款是经国务院批准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 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票据贴现则是贷款人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2、贷款期限

- 贷款限期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贷款利率

-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

三、借款人

1、借款人资格

-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权利

- 借款人有权自主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借款人义务

- 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四、贷款人

1、贷款人资格

- 贷款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贷款人职责

-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的安全。

五、贷款管理

1、贷款程序

- 贷款程序应包括申请、调查、审批、发放、监督和收回等环节,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借款合同。

2、不良贷款监管

- 对不良贷款,贷款人应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或重组,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六、法律责任

《贷款通则》对借贷双方违反通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等情况,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贷款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对此前发布的有关贷款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其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对规范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应严格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共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